孔玉璽(130402196311140934)。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08)邯縣民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孔玉璽應支付申請人李增民15.7358萬元及利息。
張永亮(130406197911010611)。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08)邯縣民初字第297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張永亮應支付申請人楊黔16.0702萬元。
王法寶(130402196306060315)、馮洪義(132135197505202117)。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邯市民一終字第373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王法寶、馮洪義應支付河北恒耐混砂漿有限公司16萬元及利息。
邯鄲市第二運輸總公司遠大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終字第87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邯鄲市第二運輸總公司遠大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應支付杜雙蘭65.8081萬元。
邯鄲市佳寶環(huán)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新順)。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終字第74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邯鄲市佳寶環(huán)境治理有限公司應支付金華大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54萬元及利息。
邯鄲市新華印刷廠(法定代表人:張建峰)。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終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邯鄲市新華印刷廠應支付蘇增山69萬元及利息。
邯鄲市興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根山)。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終字第854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邯鄲市興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應支付張金良7.5957萬元及利息。
李曉燕(130423197910172421)。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13)邯縣民初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李曉燕應支付張強150萬元。
河北豐達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生)、河北豐江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亞東)。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邯縣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zhí)行人河北豐達鋼鐵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胡海濤款項200萬元及利息;被執(zhí)行人河北豐江達化工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邯鄲市雨桐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曉燕)。依據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866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邯鄲市雨桐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揚州市金盛勞務有限公司557000元及利息,被執(zhí)行人已支付給申請人200000元,其余部分未付;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13)邯縣民初字第302號民事判決書,邯鄲市雨桐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應支付河北融源商貿有限公司528147.64元及違約金338871.1元。
楊興社(130421195802270316)。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四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楊興社應支付申請人楊岐民31700元及利息。
汲貝貝(130421198705076048)。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09)邯縣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汲貝貝應支付申請人秦永泰12238.82元及利息。
辛建華(130421197404012118)。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12)邯鄲民初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書,辛建華應支付邯鄲市森
茂養(yǎng)殖有限公司9.4萬元及利息。
袁旭亮(132129196606093392)。依據邯鄲縣人民法院(2012)邯縣民初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書,袁旭亮應支付申請人康平635982.19元。
肖竹鋒(130428197610080036)、肖艷平(13042819700105297X)。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29號民事判決書,肖竹鋒應支付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至執(zhí)行完畢時止(按月利率1.32%計算)的利息,肖艷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劉勝利(130428197011022918)。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937號民事判決書,劉勝利應支付80900元。
柳秀鳳(130428197409080085)、柳東風(132126196509050017)。依據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終字第905號民事判決書,柳秀鳳應支付16685.56元、柳東風應支付73653.905元。
張可(130428196611223110)。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1997)肥民調字第373號民事調解書,張可應支付12573元。
李張民(130428197202270332)、王社亮(130428196301100318)、趙俊芳(612102196803054485)。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書,李張民應支付83313.8元,王社亮、趙俊芳應支付48822.52元。
安雷雷(130428198410231738)、喬軍相(130428195710011717)、王永強(130403198404261239)。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30號民事判決書,安雷雷應支付30000元和利息11300元,喬軍相、王永強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尚國慶(130428196801112956)。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58號民事判決書,尚國慶應支付15087.5元。
常江坤(130428199210020017)。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書,常江坤應支付16000元。
柳月雷(130428197805273751)。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書,柳月雷應支付72085元。
喬江峰(130420198110161818)。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書,喬江峰應支付55854.68元。
鄭小國(13212611017191)。依據肥鄉(xiāng)
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書,鄭小國應支付10000元。
南英杰(132126196803190731)。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書,南英杰應支付48180元。
蔡振海(132126196511160274)。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2551號民事判決書,蔡振海應支付55022.5元。
翟增軍(130428197006021734)。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582號民事判決書,翟增軍應支付5847.8元。
李全勝(130428198005110393)。依據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962號民事判決書,李全勝應支付44473元。
峰峰礦區(qū)義井鎮(zhèn)北羊臺二街村委會。依據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03)峰經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支付申請人王天新6.54萬元及利息。
峰峰礦區(qū)大社南崗村。依據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支付申請人郝興林22.059萬元及利息。
峰峰礦區(qū)愛華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愛花)。依據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54號民事調解書,被告峰峰礦區(qū)愛華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原告劉懷飛貨款20000元,于2012年9月31日前給付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剩余的10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還清。
邯鄲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貴江)。依據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支付高平平1500元及利息。
鹿國帥(130406198508310612)。依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邯民終字第407號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支付張保華32000元及利息。
崔保紅(130427196906156924)。依據(2002)邯峰刑初字第1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支付王晨峰14784元及利息。
侯德聰(130427195603280259)。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357號民事判決書,侯德聰償還原告12500元。
朱少偉(130427198503280911)。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朱少偉給付原告12000元。
韓廣文(130427196504170918)。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426號民事調解書,韓廣文償還原告20000元及利
息2370元。
張洪民(130427196009120710)。依據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終字第602號民事判決書,張洪民賠償原告211131元。
李廣文(132130195901171139)。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2號民事調解書,李廣文償還原告貨款10850元。
李永軍(130427197108281243)。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調解書,李永軍給付原告贍養(yǎng)費每月215元,一付半年。
王振平(130427196509103933)、李艷芹(130427196203053929)。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書,王振平、李艷芹共同支付原告紅薯粉芡款35440元。
陳士新(130427197011073532)、陳苗苗(130427197606253540)。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陳士新、陳苗苗應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750元。
王保賢(130427196312206128)。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王保賢償還原告借款7300元。
吳川(13042719850314651X)、張清娥(13213019600530652X)、吳玉 生(13213019570614651X)。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吳川、張清娥、吳玉生一次性給付原告63908元。
付強(130427199104104114)。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書,付強給付原告煤泥款11500元。
柳海生(132130197910066532)。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06)磁民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柳海生返還原告借款20000元。
齊樹軍(13042719630902371X)。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書,齊樹軍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45519元。
楊梅花(130427196805081441)、郭龍(郭東)(130427196311161433)。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書,郭龍、楊梅花償還原告貨款297300元。
李貴江(130427195607152718)。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書,李貴江償還馬玉芳1366000元。
竇文平(130427196411093976)。依據邯鄲市磁縣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書,竇文平償還趙金民借款125000元并支付拖欠利息17900元。
邯鄲市晉升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國民)。依據磁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磁勞人仲案(2013)第35號仲裁裁決書,邯鄲市晉升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個月停工留薪工資19668元。
張志永(130434198201032991)。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503號民事判決書,張志永賠償原告171958元。
邯鄲市鑫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賢剛)。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368號民事判決書,邯鄲市鑫峰機械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93000元。
何良忠(132130197609115518)。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書,何良忠移除栽種在原告宅基地范圍內的樹木22棵,并清除該范圍內的簡易房屋一間、水池一個及其他附著物。
呂殿龍(130427197007202135)。依據磁縣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532號民事判決書,呂殿龍償還原告借款32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