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涉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對一起涉黑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該案檢察院指控,2009年以來,王趙某(已判)、周某某(已判)、程某某(已判)等人與被告人張某某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人數(shù)較多,結(jié)構(gòu)明確,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在王趙某組織領(lǐng)導(dǎo)下,該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通過承包建筑工地的土建工程,壟斷搬運行業(yè),開辦石料廠和沙場獲取經(jīng)濟利益,支持該組織的犯罪活動,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張某某作為該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帶領(lǐng)張某、常某某等人接受王趙某安排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先后毆打致傷多人,在涉縣縣城及其周邊形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涉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積極參加以王趙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受王趙某指使,組織、指揮其他同案人實施阻撓施工違法行為、實施兩起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另外張某某還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涉縣法院予以確認。
這是涉縣法院在繼2018年公開審理宣判劉某某涉黑犯罪案件后,2019年公開審理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張某某從2012年就離開涉縣長期潛逃在外,2019年3月底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強大的聲勢和壓力下主動向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涉縣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對該案依法進行上述判決。
對于涉黑涉惡案件的審理,涉縣法院堅持依法從快從嚴審判,對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給予嚴厲打擊,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來源:涉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