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nèi)新聞]2014年9月1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完畢并當庭宣判,分別以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伊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帕提古麗·托合提和已被現(xiàn)場擊斃的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蘇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賽麥提、艾力·伊敏、薩拉木·馬木提(該五人另案處理),為非法出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先后糾集于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陽市、甘肅省蘭州市、云南省景洪市、個舊市沙甸區(qū)等地,進行推選頭目、訓(xùn)練體能、購買刀具等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為首、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恐怖組織。依斯坎達爾·艾海提、依明·毛拉多次向組織成員播放制造爆炸裝置、境外恐怖分子進行訓(xùn)練和恐怖襲擊的音視頻,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傳授殺人方法;吐爾洪·托合尼亞孜多次為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玉山·買買提邀約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蘇甫·牙森積極加入組織。
因非法出境未逞, 2014年2月24日至26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阿爾米亞·吐爾遜、艾合買提·阿比提、盲沙爾·沙塔爾和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帕提古麗·托合提在云南省個舊市沙甸區(qū)“熱孜曼”理發(fā)店,多次共謀、組織策劃在人員密集的昆明火車站或者個舊火車站以用刀殺人的方式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吐爾洪·托合尼亞孜出資購買了十余把長、短刀,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等人驗看了刀具,帕提古麗·托合提等人制作了“東伊運”恐怖組織的藍色旗幟和暴恐團伙的黑色“圣戰(zhàn)”旗幟。
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沙甸被抓獲。3月1日中午,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聯(lián)系不上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帕提古麗·托合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遂商定即日按原計劃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17時30分許,五人攜帶作案工具,租車從沙甸出發(fā),20時30分許到達昆明火車站。21時12分許,五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qū)開始,經(jīng)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qū)、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因抗拒抓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場擊斃。
法院認為,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玉山·買買提邀約他人參加恐怖組織,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多次出資用于組織活動,三被告人均具體組織、策劃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均系恐怖組織的組織、領(lǐng)導(dǎo)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明知其組織成員即將實施殺人恐怖活動,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實現(xiàn),應(yīng)對恐怖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于其在羈押時已懷孕,屬于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不應(yīng)適用死刑。
法院依據(jù)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為各被告人聘請了翻譯,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quán)利,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項訴訟權(quán)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
今天的審判活動,彰顯了中國政府維護各族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共同利益,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活動的堅決態(tài)度和堅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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