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多為后勤、財務人員
在西城檢察院反貪局近三年查辦的“小人物”貪腐案件中,犯罪主體基本分為三類,即單位財務人員、后勤人員以及企業(yè)某些項目的實施人員,其中,后勤財務人員占約60%,項目執(zhí)行管理人員占40%。他們一般職級不高,為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負責財務報銷或者項目執(zhí)行管理。這些犯罪人利用其職務帶來的如接觸現(xiàn)金、財務賬目手續(xù)、項目物資等便利,通過虛報冒領、私自侵占單位物資等方式,實施犯罪。
由于具有接觸財務單據(jù)、現(xiàn)金的職務便利,財務出納人員如果利用單位的財務管理漏洞,容易成為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人。而企業(yè)的項目執(zhí)行人,具有接觸項目資金、物資等的工作便利,其利用項目結項審查不嚴等制度漏洞,通過私自變賣項目物資、虛增項目成本等方式進行貪腐犯罪。
據(jù)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介紹,近三年查辦了四件單位出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涉案金額近1200萬元,兩個案件的涉案金額超過百萬元,某單位門診部負責報銷藥費的出納涉嫌貪污公款就超過1000萬元。在另外一起被查辦的某國際會議公司工作人員貪污案中,該工作人員通過虛列項目成本、虛報會議費等方式侵吞公款近200萬元。
“小人物”貪腐多集中于貪污
此類“小人物”貪腐案涉及罪名多集中于貪污,偶現(xiàn)挪用公款犯罪。
據(jù)了解,西城檢察院反貪局近三年查辦的此類犯罪中90%以上案件的立案罪名都是貪污罪。這和此類犯罪的特殊性密切相關,一方面此類犯罪的主體由于職級較低,不具有重大財務事項的審批權限,其只能通過小額侵吞、長線累積的方式避免犯罪行為被發(fā)現(xiàn)的風險。另一方面,每次侵吞公款雖然數(shù)額較低,但由于風險由此降低,長久以往累積的犯罪數(shù)額卻極為驚人,同樣實現(xiàn)了“大貪”的目的。如在查辦的一起某國有企業(yè)出納涉嫌貪污案,該出納通過虛增報銷發(fā)票、模仿主管簽字的方式進行貪污,每月報銷金額一般僅有一兩千元,但最終其涉嫌貪污公款的總額卻高達百萬之巨。
虛增報銷、項目侵吞成主要犯罪模式
“此類犯罪一般存在兩種主要犯罪模式,一是虛增報銷型,一是項目侵吞型。”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介紹。
虛增報銷型是指犯罪人利用其作為財務人員或者項目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假增加報銷發(fā)票、費用等途徑,采取欺瞞上級或者模仿管理人員簽字的方式進行虛假報銷,最終侵吞公款。而項目侵吞型則是指犯罪人利用其身為企業(yè)商業(yè)項目管理或執(zhí)行人的職務便利,通過私自變賣項目結余物資、虛假申報項目成本等方式侵吞公款。例如:在一起被查辦的某建筑企業(yè)工作人員貪污案中,該項目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利用項目結項審查不嚴的漏洞,私自變賣項目節(jié)約物資達百萬元。(記者 劉曉玲)
[國內新聞]昨天西城檢察院通報2012年至2014年,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共查辦了十五件小人物貪腐案。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