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王先生以老伴邢老太的名義,將撞傷她的兩人及該車輛的所有者等訴至法院。原告起訴稱,2012年6月15日,邢老太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西門時,崔某駕駛的北斗星小型轎車突然停車,該車乘車人員石某開啟車門時將邢老太撞倒,致使其磕到了馬路牙上,腦部受到重創(chuàng)。
事發(fā)后,崔某、石某二人將邢老太送往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yī)院就診,“該醫(yī)院診斷我老伴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腦疝、腦挫裂傷等,俗稱植物人,雖經近一年時間的治療,但仍對外界事物毫無認知能力。”王先生說,東城法院宣告他老伴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王先生說,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認定崔某、石某負同等責任,邢老太沒有責任。
“后來得知,成某才是事故車輛的車主,崔某和石某為電信工程局的員工,事故發(fā)生時二人正在為單位工作。”王先生稱,事故車輛已經在人保東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人保東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516萬元。
成某辯稱,事發(fā)時,崔某和石某并不在工作時間,是他倆借事故車輛自行使用,因此事故的發(fā)生與其無關,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崔某、石某對成某的說法也表示認可。關于醫(yī)療費,二人認為原告在朝陽醫(yī)院的診斷內容不全面,原告本身患有肺炎及2型糖尿病,原告就此病再次就診的醫(yī)療費用不予認可。此外,崔某、石某已聘請了1名護理人員,護理費用已經支付了10多萬元了。二人認為原告已經滿62周歲,年事已高,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數額過高,他們無力賠償。
電信工程局辯稱,原告作為電動車駕駛人未合理避讓,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且崔某、石某、成某雖是該公司員工,但事發(fā)時他們并未在工作狀態(tài),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撞人者和保險公司共賠償29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fā)后,經司法鑒定,原告邢老太構成一級傷殘,且有后遺癥,傷殘賠償指數為100%,存在完全護理依賴。
法院認為,交通隊認定原告與崔某、石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崔某、石某二人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人保東城支公司承保了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不計免賠),其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邢老太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費以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共計17.04萬元。被告石某、崔某賠償原告邢老太醫(yī)療費、護理費共計274.6萬元。
六旬邢老太騎電動車外出時,路邊停的一輛轎車突然開門將其撞倒,腦袋磕到馬路牙上摔成了植物人。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