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高中畢業(yè)的張某是旅行社的一名導游,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在2009年11月被判處拘役7個月。
警方查明,2014年9月2日19時,張某到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鎮(zhèn)南關某自行車店內修理所騎自行車,隨后以試騎為名將該店內一輛佳能戴爾牌700C黑色平碼休閑車盜走,店主賈某發(fā)現后報案。2014年9月,經多方偵查,公安機關確定張某為犯罪嫌疑人,并找到張某的母親詢問張某的去向。張某從母親處得知此消息,于是在2014年10月將涉案自行車通過快遞郵寄給車行,但因寫錯地址郵寄至良鄉(xiāng)的另一家自行車專賣店。2015年1月9日,民警在良鄉(xiāng)另一自行車專賣店內找到涉案自行車并調取。
經北京市房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自行車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3800元。
2014年10月21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張某母親于2015年1月14日與賈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賈某人民幣14000元。
法院開庭過程中,張某稱自己很“委屈”。張某陳述,他在試騎自行車時和一輛貨車發(fā)生了刮蹭,手因此受傷,于是就騎著車去了醫(yī)院,沒有及時還車。后來覺得自己不還車的行為不妥,怕車行誤會,于是將車快遞回去。至于寫錯地址,完全是因為自己粗心大意。張某還說,他自己留在車行修理的自行車也值1.5萬元,以此證明自己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對于張某的辯解,根據檢察院查找的證據,當天晚上在張某所陳述發(fā)生事故的街道并沒有交通事故發(fā)生,且張某對于去醫(yī)院看病的諸多細節(jié)陳述不清,張某手上所受的傷是舊傷,并非新傷。張某在車行修理的車因存在瑕疵,并非價值1.5萬元。此外,在抓捕過程中,張某為了逃避抓捕還曾跳車,因此腿部骨折。
因張某拒絕認罪,法院未當庭宣判。日前,房山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家屬已經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對被告人可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所提其沒有實施盜竊行為的辯解,經查,結合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某實施了盜竊的犯罪行為,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