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提前回家,撞破妻子和男同事偷情。妻子用沙發(fā)堵住房門,男同事趁機爬陽臺躲避,結果不慎墜樓身亡。
警方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事后,偷情女子的父親賠償死者父母4萬元。本以為此事已經了結,可死者父母又將這對夫妻告上法庭,索賠12萬元。
日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在他們兒子死亡事件中具有過錯,法院駁回訴請。
撞破約會男同事墜亡
沈陽男子王俊因事外出,晚上10時40分,他提前回家,發(fā)現打不開房門,于是,找來了鎖王開鎖。很快,鎖王打開了第一道房門。此時,王俊察覺屋內好像有異常的響動。“難道是家里遭了賊?”王俊立即找來一把鐵鍬,用鐵鍬開始猛砸第二道房門。屋內的妻子慌了,搬來沙發(fā)將第二道房門堵住。隨后,王俊破門而入,并質問妻子到底發(fā)生了什么。
與此同時,妻子的情人趙明在屋內陽臺躲避,不慎墜樓身亡。原來,王俊的妻子和趙明是同事關系,且有不正當兩性關系。事發(fā)當晚,趙明就睡在王俊的妻子家中。
死者父母索賠12萬元
趙明墜樓后,沈陽警方認為此事沒有犯罪事實,決定對此不予立案。為了結此事,王俊妻子的父親給死者的父母各賠償了2萬元。可此事并沒有告一段落,死者的父母又將王俊夫妻告上法庭,索賠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兩被告在趙明死亡事件中具有過錯,故對于二原告提出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