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5日)上午,對方是民,也就是方舟子,與崔永元互訴名譽權糾紛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方各自刪除幾十條侵權微博、在《新華每日電訊》、騰訊微博網(wǎng)站首頁,連續(xù)二十四小時,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分別是四萬五千元。
從2013年9月兩人因“轉基因食品能不能吃”展開論戰(zhàn),逐漸升級,各自連續(xù)發(fā)表針對對方的若干微博言論。到去年1月,雙方到法院互訴侵犯名譽權,都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刪除微博、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方舟子向崔永元索賠32萬多元,崔永元反訴索賠67萬多元。再到一審、二審,終于可以塵埃落定。法院判決理由是什么?能否簡單地看待各打五十大板?雙方有什么觀點?
本案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雙方所發(fā)布的微博內容是否構成侵權及原審判決對于具體侵權微博的認定是否適當?shù)膯栴}。從始至終,直至二審宣判,雙方的觀點還是強調,構成侵權的是對方,自己只是回應。
方舟子的代理律師說:“這個事情的發(fā)起應該是崔永元一方引起的,方是民本人只是對崔永元參與該話題的討論提出了一定的質疑和批評,而引起了崔永元本人的惱怒,事后的事情衍生到并不是對話題的討論,而是對方是民的人身攻擊上。”
而崔永元的代理律師則再次澄清,崔永元發(fā)微博的真正目的。“需要澄清的是,崔老師的意思并不是認為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有問題,他一直認為,轉基因食品有沒有問題,本身科學還有爭論的,沒有定論的時候應該告訴老百姓,我這個東西是轉基因的,那個東西不是轉基因的,起碼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他是基于這些目的發(fā)布的微博,并不是說他就是一個“反轉(基因)人士”方是民就是一個“挺(轉)人士”其實不是這樣子。”
二審判決對此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分析。
審判長分析:“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公開無恥”、“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辱罵方是民,或是夸大或歪曲事實,稱方是民“坑蒙拐騙都干過”、“網(wǎng)絡流氓集團的頭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均已經脫離了基于公共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的范疇,構成侵權,方是民在對該侵權言論進行回應時,同樣使用了“坑蒙拐騙”“臉皮奇厚”等用語,結合上下文的語氣,進行整體分析,方是民也是借這些用語對崔永元進行人身攻擊。”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上訴認為所發(fā)微博不構成侵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駁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對此終審結果,雙方均不滿意。
崔永元代理人:“對這個判決結果我們表示比較遺憾,估計崔老師也不能接受,因為他一直認為,他跟方是民的主觀惡性是不一樣的。”
方舟子代理人:“對這個結果我們當然表示一定的遺憾。這個判決的尺度,我認為在賠償這塊,應當是有所區(qū)別的,而不應當按照平均的原則來分配。”
判決要求崔永元賠償方是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訴訟合理支出一萬五千元,而方是民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五千元,訴訟合理支出兩萬元,雖然數(shù)額總數(shù)都是四萬五千元,但是審判長李曉龍強調,不能簡單地認為各打五十大板。“不能簡單地按最后數(shù)額判斷各打50大板,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訴訟合理支出體現(xiàn)了不同的功能。判決書已經給出了答案。”
審判長在接受采訪時,再次強調了發(fā)表微博言論的原則。
審判長指出,應該秉持客觀和理性的態(tài)度,以就事論事為原則,采用文明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尤其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身份很特殊,往往他們的言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更要求他們要謹言慎行,尤其在目前的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作為公眾人物,更應當提升自己的言行標準,為凈化網(wǎng)絡環(huán)境空間作出表率。如果采用相互抹黑揭短,進行人身攻擊的這種方式,不但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這種情況應當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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