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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后生兒子 前夫欲爭撫養(yǎng)權理由竟是妻子信佛

來源:新快報編輯:張大大2016-01-21 1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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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報訊 夫妻兩人原本有一女兒,離婚后女兒歸男子撫養(yǎng)。離婚后,女子又生一兒子,經司法鑒定,為前夫親生子。男子求子心切起訴變更撫養(yǎng)權,理由竟是前妻信佛,影響孩子成長。

  男子想奪撫養(yǎng)權,理由是“前妻信佛”

  原告阿志與被告阿文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7月,雙方達成協(xié)議自愿離婚,婚生女兒小麗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負擔。原、被告離婚后,被告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兒子小明。經司法鑒定,小明為原告的親生兒子,被告對此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阿志表示被告阿文信佛,有念經、吃齋的習慣,對孩子成長有害,因此要求撫養(yǎng)兒子小明,被告阿文只能每月探視一次。且其是公司法人,年收入二十萬元左右,有能力撫養(yǎng)兒子小明。

  被告阿文認為自己信佛不影響孩子的成長,且自兒子出生以來自己一直照顧他,因此要求兒子歸自己撫養(yǎng),原告可以每周探視一至三次,其目前在齋菜館工作,月收入四千多元,經濟能力足以撫養(yǎng)兒子小明。

  法院:原告起訴變更撫養(yǎng)權理據不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與原告離婚后生下兒子小明,經司法鑒定,原告確為小明的親生父親,即小明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主張被告信佛,不適合照顧孩子,對此,法院認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且原告沒有依據表明被告的宗教信仰會阻礙孩子的成長。

  本案中,小明現(xiàn)年尚幼,更需要母親的照顧;原告離婚時已經取得婚生女兒小麗的撫養(yǎng)權,在雙方有兩個孩子的情況下,由每人各自撫養(yǎng)一個為宜;且被告有穩(wěn)定的工作及收入,撫養(yǎng)兒子亦不存在問題。

  綜上,法院認為小明由被告撫養(yǎng)更為合適,原告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對原告要求撫養(yǎng)小明的訴請,不予支持。遂判決非婚生子小明由被告阿文撫養(yǎng),原告阿志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原告阿志可每周探視小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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