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1點37分左右,邯鄲交巡警叢臺一大隊民警在人民路與滏河大街交叉口東200米設卡盤查,一輛小型汽車沿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臨近檢測點時,突然靠邊停車欲掉頭逃跑。民警發(fā)現(xiàn)其情況可疑,立即安排后方警員將其攔停。民警示意男子熄火下車接受快速酒精儀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有酒駕嫌疑。隨后,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男子進行檢測時,男子卻用舌頭堵著測管不配合吹氣檢測,反而說自己一直吹著氣呢。民警勸告男子配合工作,否則帶男子去抽血檢測。男子嘴上說一直配合著呢,實際上并不配合檢測工作。民警帶男子前往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檢測結果為該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7.6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駕駛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的處罰。并對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
目前,案件已移交至相關部門作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