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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虐童事件少些再少些
李平的代理律師劉冬梅表示,此前她也曾接觸過類似案件,比如本報2009年5月報道的鹽山9歲女童晶晶(化名)遭繼母捅喉事件,如今又聽聞8歲女童小雪遭繼父毆打致死,每次她的心情都非常沉痛。“我希望這樣的虐童事件能少些,再少些。”劉冬梅說。
記者了解到,根據(jù)中國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告訴的才處理。這就意味著,虐待兒童基本上屬于自訴案件,即受虐兒童要自己到司法機關(guān)控訴,案件才予以受理,但孩子常無此能力。為此,全國人大代表、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也曾提出虐待兒童行為應(yīng)單獨入罪的議案。
虐待兒童并非某國獨有,但不少國家的措施或可做他山之石。美國不僅設(shè)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gòu),更要求義務(wù)舉報人及時舉報,否則將受罰。日本規(guī)定,警方擁有“入室調(diào)查權(quán)”,做到對虐待兒童行為的早期發(fā)現(xiàn)、早期預(yù)防。澳大利亞則專設(shè)兒童治安官,促使當(dāng)?shù)貎和臋?quán)益保護日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