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張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違反廉潔紀律,非法占有公款;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經秦皇島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秦皇島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張金開除黨籍處分,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