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點多鐘,被告人魏某來到鄰居左某家,盜竊捷馬牌電動自行車一輛、格蘭仕牌微波爐一臺、vivo牌手機一部、充電寶一個、面粉十公斤和豬肉罐頭四罐。經(jīng)新樂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1、電動自行車(捷馬牌)一輛價值人民幣1200元;2、手機一部(vivo牌)價值人民幣533元;3、微波爐一臺(格蘭仕牌)價值人民幣103元;4、充電寶一臺(powerbang牌)價值人民幣41元;5、面粉十公斤價值人民幣34元;(6)豬肉罐頭四罐價值人民幣32元。案發(fā)后,電動自行車、微波爐、手機、充電寶已扣押返還被害人。
新樂市人民法院經(jīng)過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魏某自愿認罪且大部分物品已返還被害人,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魏某做出如上判決。 (記者 韓曉寒 通訊員 楊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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