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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高校教師未還清補貼辭職遭拒 回應:應全額退還

來源:河北新聞網編輯:保存2019-04-12 16: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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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聞網訊(見習記者呂若汐)近日,河北工程大學的徐老師向河北新聞網《陽光理政》平臺反映,4個多月前,他向學校提交了辭職申請,然而到現在學校也沒有進行審批。對此,河北工程大學人事處高處長表示,2017年12月,該校曾向徐老師發(fā)放了25萬元的出國補貼。但他并沒有出國進行研究,至今也未還清全部補貼,因此暫時無法通過徐老師的辭職申請。律師認為,學校為徐老師發(fā)放的補助款發(fā)生在其任職期內,徐老師有責任將25萬元補助款全部返還給學校。

  教師:出國補助款未還清 辭職申請未通過

  徐老師介紹稱,2014年1月,他從東北大學博士畢業(yè)后來到河北工程大學任教,順利成為一名在編教師。2017年,因表現優(yōu)異,河北工程大學通過了他提交的前往日本做博士后研究的申請,同意徐老師在一年之內出國進行研究。2018年11月,還未前往日本的徐老師決定辭職,前往遼寧某高校任教,并向所在學院提出辭職申請。得到學院批準后,他的辭職申請被上交至學校人事處,但在人事處遭遇“卡殼”。“人事處說,只有我把學校曾發(fā)放給我的出國補助款全部退還之后,才能受理我的辭職申請。”徐老師說。

  原來,2017年12月,學校同意徐老師出國做博士后研究后,向徐老師發(fā)放了高達25萬元的出國補貼。2018年6月左右,他因個人原因放棄了這次出國機會。2018年9月,學校人事處要求徐老師退回學校之前發(fā)放25萬元出國補貼。“但是,當時打到我銀行卡里的錢只有18萬元,我很快就退還給學校。其余的6萬元是稅費,并沒有在我的名下,為什么要讓我來承擔?”徐先生說,因他拒絕退還6萬元稅款,他的辭職申請遲遲沒有通過。

  學校:6萬元稅款已扣繳 因個人原因造成學校損失

  4月10日,記者采訪了河北工程大學財務處胡副主任。胡副主任告訴記者,每月學校財務處會把學校和老師們所應繳稅的款項進行匯繳,并以學校的名義集體報給邯山區(qū)稅務局。“學校發(fā)給徐老師25萬元出國補貼的當月,就已經向稅務部門扣繳了6萬余元的個人所得稅。”胡副主任說,學校的財務系統中也可以查詢到這部分個人所得稅稅款去向。此外,財務處張會計告訴記者,2018年12月,徐老師曾向她提供過一份由邯山區(qū)稅務局開具的他在2017年12月份的完稅證明,證明上標明2017年12月徐老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5012.62元。“這筆錢就是當月徐老師的工資和學校為其發(fā)放的25萬元所扣繳稅款證明,而且是他親自給我的,為什么他會說他名下沒有這筆稅?”張會計也很是不解。

  河北工程大學人事處高處長稱,根據學校要求,教師提交辭職報告后,只要經學校開會討論同意后,就可以受理辭職申請并歸還個人檔案。但徐老師與學校產生經濟糾紛,而且目前尚未解決,因此暫時不能受理徐老師的辭職申請。“徐老師確實因個人原因放棄這次出國研究的機會,同時也給學校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所以這筆稅費應該由徐老師自己承擔。”高處長說。

  律師:應全額退還 稅款可申請稅務部門返還

  針對徐老師的辭職問題,記者咨詢了河北金龍律師事務所常志強律師。常律師稱,學校為徐老師發(fā)放的補助款發(fā)生在其任職期內,徐老師有責任將25萬元補助款全部返還給學校。“對于其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是因徐老師作為納稅義務人而繳納的?,F在這筆收入需要返還學校,實際上等于并沒有產生這筆收入,徐老師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返還這筆稅款。若不予退回,徐老師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的途徑解決。”常律師說。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常律師認為,三十日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批復辭職申請,徐先生可以申請人事仲裁來解除用工關系。在申請人事仲裁期間,學校可提出還清25萬元才可解除用工關系。他建議徐老師應先向稅務部門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稅費,待雙方結束用工關系后,學校應將徐老師的人事檔案送還給徐老師或者新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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