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該舉報后,秦皇島交警二大隊立刻安排民警到現(xiàn)場核查。到達現(xiàn)場后,民警發(fā)現(xiàn),在民安街某小區(qū)正門對面人行道上??恐惠v長安牌小型面包車且沒有懸掛機動車號牌,車內載滿貨物且車架號被遮擋無法查詢到車主信息。為盡快找到車主,民警詢問了進出小區(qū)住戶,又走訪了周邊商鋪,都說不認識車主。經請示后,民警駕駛清障車將該車拖至停車場暫扣處理。
幾天后,車主董某某主動聯(lián)系秦皇島交警二大隊,想辦理取車手續(xù)。當民警詢問其不懸掛號牌的原因時,董某某稱,其有兩輛車,平時用這輛面包車占車位用,下班了就把面包車開到人行道上,把車位讓給另一輛車使用。
最終,民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董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記12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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