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峰市監(jiān)處罰﹝2022﹞0315號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違法(違規(guī))行為: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近似的標識
處理決定:沒收“龍凸粉絲”一袋,罰款500元,上繳國庫。
處罰決定日期:2022/11/18
據公開信息顯示,峰峰礦區(qū)新市區(qū)佳豪食品店負責人:劉某某,地址:邯鄲市峰峰礦區(qū)新市區(qū),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 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政府政策性拆遷此營業(yè)執(zhí)照作廢)。
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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