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guī)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為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規(guī)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信訪工作條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按照逐級、有序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xiāng)、難事不出縣(市)”的原則,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違法違規(guī)越級上訪。
三、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四、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得再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一訴多投或重復登記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五、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六、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七、信訪處理意見已經(jīng)依法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jīng)依法終結的,信訪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信訪人若有新的訴求,應按照本通告第二條規(guī)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違法違規(guī)越級上訪。
八、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不得未經(jīng)授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或用假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不得以信訪為名或者以代理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信訪人應依法表達訴求,文明反映問題,不得進行纏訪、鬧訪以及違法越級信訪,不得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
十、信訪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由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采取必要的依法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武安市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7月8日
來源:武安市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