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qū)法院對被告人劉雪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其系假釋期間再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個月零十二日,并處罰金20萬元。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劉雪峰深感不解:“法院已經裁定我的減刑、假釋,怎么又判決重新執(zhí)行?”
今年1月27日,劉雪峰駕車違反交規(guī)撞死一人,負全部責任,但他及時撥打110、120,主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對此情形,依法一般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然而,判決結果卻遠遠超出了他的預期,這到底是為什么?
5月31日,劉雪峰交通肇事案移送高港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發(fā)現,劉雪峰曾因盜竊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泰興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服刑期間,劉雪峰認罪悔罪表現較好,被減刑一年零十個月;后又因悔改表現突出,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1次,于2013年9月18日經南通市中級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今年7月28日。
劉雪峰系假釋期間再犯罪,是否需要撤銷假釋,并予數罪并罰?其服刑期間曾被減刑的一年零十個月是否需要重新執(zhí)行?
辦案檢察官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同時,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因被發(fā)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并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故劉雪峰假釋期內再犯罪,不僅要撤銷假釋、數罪并罰,還要重新執(zhí)行服刑期間被減刑的刑期。于是向法院發(fā)出量刑建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隨后,檢察官也就此判決對劉雪峰耐心進行了釋法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