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配公司與保潔員李某自2006年6月23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年9月28日,李某在公司內女廁所內,向正在如廁的人事部經理的頭部及身上潑灑大量的尿液。
同年11月13日,汽配公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李某解除了勞動關系。李某認為單位是違法辭退,于是在今年1月份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萬余元。
汽配公司答辯稱,李某在人事部經理身上潑灑尿液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故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李某在第一次庭審中多次認可向人事部經理潑灑的是尿液,雖然其在第二次庭審中陳述不確定向人事部經理潑灑的是什么液體,但是對于該陳述,李某并未提交證據(jù),因此,法院對于李某在第二次庭審中的陳述不予認可。
此外,李某主張其行為系人事部經理尹某挑起事端并毆打自己而產生的無奈之舉,但就此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李某在工作期間向人事部經理潑灑尿液,已經對人事部經理構成侮辱,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并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有正當理由導致其行為。
綜上,法院認為某汽配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不違法,駁回了李某要求某汽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