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5歲的趙某,是欒城區(qū)人。2015年9月份,趙某在同村周某經營的駕校報了名,準備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在當月進行的科目一考試前,趙某因擔心自己通不過考試就找到周某,說要找人替考。隨后,周某安排自己的連襟,開車技術好的邢某代替趙某參加了科目一的考試并通過。
在自己考過科目二后,當年12月份,得到參加科目三考試通知的趙某,再次提出讓周某安排人代替他考試,以此順利拿到駕照。為此,周某又找到邢某,并于當年12月25日將其送至位于藁城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石市交管局駕駛證考試裕翔考場。周某把趙某的身份證交給邢某后,離開考場。
在當天9時許開始的科目三考試中,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正在考試車上參加考試的邢某,與他之前提供的身份證照片有較大差別,便當即責令邢某下車進行身份核對。在調查中,邢某當場交代了自己由周某安排代替趙某參加科目三考試的事實。本以為被監(jiān)考人員批評教育后就能回家的邢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隨后被藁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8日,趙某和周某迫于壓力投案自首。趙某被市交管局取消了考試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周某因涉嫌介紹組織考試作弊,與趙某同日被藁城警方刑事拘留。
在審理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趙某、周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邢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周某、趙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邢某、趙某、周某三人均犯代替考試罪,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于該判決,三名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介紹,此次審理的案件,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實施以來,石家莊警方正式對外發(fā)布的首宗當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法官表示,如今,“替考”已經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層面,無論是替考者,還是被替考者,都將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