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看燈一分鐘:爭議越大效果越好
11 月 1 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隊開展了嚴查遠光燈行動,并在其官方微博上進行直播。該直播時長 98 分鐘,視頻顯示,深圳交警對數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開遠光燈的司機進行了處罰。首先,司機下車后坐上一個 " 綠椅子 " 體驗遠光燈一分鐘,隨后,交警向司機普及正確使用遠光燈的知識,并對該司機處以 300 元罰款,記 1 分。
雖然真正的處罰是罰款 300 元記 1 分,引起廣泛爭議的卻是 " 看燈一分鐘 "。這算是一種處罰嗎?其實更多只是一種宣傳教育。用深圳交警的話說,這個行動主要以體驗為主,并非強制,主要目的希望司機感受到亂開遠光燈的危害。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往往不會要求司機看足 1 分鐘。所以," 要求司機看一分鐘,可能會對視力產生危害 " 的擔憂,應該是不存在的。
從公眾反應看,多數網友還是力挺深圳交警的做法,認為這樣的換位體驗,具有較強的教育意義。而那些認為深圳交警舉措失當的,則認為這樣的做法于法無據,似有濫用權力之嫌。人們對自身權利的關注,對權力濫用的警惕,是非常好的進步,但是也不能走極端。像刺猬一樣時刻張開權利的刺,會讓簡單的事情變得復雜,同時也會讓很多可行的事變得寸步難行。
可能是因為駕校里并不教,濫用遠光燈一直是一大馬路公害,尤其是會車的時候,其實非常危險,路人也會非常討厭。像深圳這樣的大城市,除了個別無照明或照明條件不足的道路以外,基本上都是不宜使用遠光燈的。
該如何使用遠光燈,《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距相對方向來車 150 米內,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交叉路口轉彎,以及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都是不能使用遠光燈的。夜間超車時,則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但是,很多司機完全不顧這些,別人亮瞎他的眼睛他也許會罵,但是自己開車時就是懶得動一下手指。深圳交警搞的看燈一分鐘行動,無非是一個簡單的換位體驗。對那些被要求體驗遠光燈照射的司機,肯定會有更好的宣傳效果。簡單地罰分罰錢,其實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多少痛感也沒有多少新鮮感的人們,幾乎不會留下任何印象。
在這一點上,深圳交警的做法當然是值得肯定的??礋粢环昼娦袆与m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創(chuàng)新,甚至都談不上是什么新舉措,看上去一點都不厲害,但它畢竟管用,至少說明當地交警確實在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滿足于罰款創(chuàng)收了事。同樣是執(zhí)法,意圖不一樣,行動就會不一樣,效果當然更不一樣。
從傳播效果上說,這次看燈一分鐘行動是極為成功的,它引起了幾乎全國網友的關注,更多人開始真正關注遠光燈濫用的問題。一點點小創(chuàng)新,可能就會有很大的不同,這樣的執(zhí)法小創(chuàng)新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不要害怕爭議,你永遠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恰恰相反,有時候爭議越大,其實宣傳效果越好。
常青樹:明顯違法," 罰看遠光燈 " 應該被叫停
網上說 " 罰看遠光燈 " 是深圳交警想出的 " 新招 ",其實不是。據我所知,深圳交警早在 2014 年 8 月就使用過這種處罰方法,當時還引起過爭論?,F在看來,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執(zhí)法行為不僅沒有糾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據說在內容上有了 " 兩看兩考一處罰 " 的細則,兩看:讓違法者現場適度體驗自己車及其他車遠光燈照射,感受危害;兩考:民警現場考司機何為遠光燈?如何正確用?處罰:罰款 300 元記 1 分。
對亂用遠光燈需要懲罰,這是毫無疑義的。遠光燈會車可導致駕駛人瞬間盲視,對于被照射駕駛人產生極大安全隱患。而面對遠光燈,駕駛人對于迎面車輛的車速和距離產生誤判,容易發(fā)生誤操作,此外,后方車輛使用遠光燈,也會影響前車后視鏡,駕駛人很難判斷后方交通情況。深圳交警局曾經表示," 據統(tǒng)計,夜間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為遠光燈使用不當而造成的。"
但是,用 " 罰看遠光燈 " 的方式懲處亂開遠光燈卻是錯誤的。交管部門是交通安全的維護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門履行職責的唯一依據是法律,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應該遵循 " 法有授權方可為 " 的原則。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自己是不能隨心所欲亂作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
而且," 罰看遠光燈 " 也是一種危險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也經常提醒,說是看遠光燈 30 秒,就會導致視覺出現問題,出現誤判。既然看遠光燈的危害如此之大," 罰看遠光燈 " 也就會是十分危險的。駕駛員被 " 罰看 " 之后,就會給視覺造成傷害。這個時候,假如接受完處罰就開車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官方所謂 " 體驗式執(zhí)法 ",背后遵循的是 "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 的原則,這在我們處理日常事務時常常采用讓犯錯誤的人感同身受、換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這并不屬于現代法治原則。如果這個原則引入法治領域,豈不是殺人犯如何殺人的,我們就如何處死他?
作為公權力執(zhí)法一定要堅持理智、法治的原則,而不能憑著情緒來。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這種 " 罰看遠光燈 " 的違法行政,為何卻從 2014 年推行到今天都沒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但實際上沒有司機敢于拒絕交警的處罰?!兜缆方煌ò踩ā返诎耸臈l規(guī)定,"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所以,應及時叫停沒有法律依據的 " 罰看遠光燈 ",讓權力運行回到法律的軌道。根據法律規(guī)定," 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 ",給予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并記 1 分。如果覺得這個處罰還不夠得力,需要加大處罰,也請在修訂法律之后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