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利-克利普公司與陸寬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1知民初2285號
案由: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原告:波利-克利普公司
被告:陸寬公司
【基本案情】
波利-克利普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0480001855.0、名稱為“由具有凸起的金屬帶制成的卷包”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陸寬公司在其網站上涉案“長城卡扣L12-200”“長城卡扣L13-225”。波利-克利普公司稱上述產品侵犯其專利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原告波利-克利普公司是專利號ZL200480001855.0、名稱為“由具有凸起的金屬帶制成的卷包”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享有的專利權在專利期限內應受到法律保護。其次,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應當認定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侵權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告陸寬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許諾侵害原告發(fā)明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主張,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擁有庫存侵權產品的證據(jù),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企業(yè)且在公司網站上對涉案侵權產品進行了公開宣傳,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銷毀制造侵權產品專用的工具、模具,刪除宣傳資料上登載的侵權產品信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關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未提交其因被侵權所受到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獲得利益的相關證據(jù),亦無專利許可使用費可參照,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企業(yè)規(guī)模、范圍,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陸寬公司賠償原告波利-克利普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評析】
專利制度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fā)明專利作為創(chuàng)新性最強、最能促進產業(yè)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成果,應受到最嚴格的保護。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本案中,陸寬公司無視他人發(fā)明專利權,生產涵蓋他人發(fā)明專利權全部技術特征的產品,屬于典型的專利侵權行為,應對由此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秉承了對發(fā)明專利權的最嚴格保護,維護了權利人科技創(chuàng)新的成果和熱情,有力促進了相關產業(yè)的技術創(chuàng)新,有利于激發(fā)全社會創(chuàng)新活力。
登海公司與萬嘉公司、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049號
二審案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2號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萬嘉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嘉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盛農經營部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登海公司
【基本案情】
先鋒國際良種公司為“先玉508”玉米品種的品種權人。植物新品種權處于有效期內。后先鋒國際良種公司與登海公司等三個公司簽訂《授權書》,授權該三公司可以自己名義對任何侵犯和損害先鋒國際良種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單位或個人,單獨或共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追訴和行政投訴,并有權委托中國律師進行調查取證、進行民事訴訟的相關活動,該授權書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至書面撤銷之日終止。登海公司發(fā)現(xiàn)盛農經營部標有“嘉科 超大棒”種子。經檢測中心對比“嘉科 超大棒”樣品與“先玉508”,得出二者極近似或相同的結論。“嘉科 超大棒”產品外包裝上顯示,生產商為萬嘉公司,總經銷為嘉豐公司。登海公司認為上述種子產品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5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登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見證下在盛農經營部購買被控侵權種子,經檢測中心對比被控侵權產品“嘉科 超大棒”樣品與“先玉508”,得出二者極近似或相同的結論,故認定盛農經營部實施了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其次,“嘉科 超大棒”產品外包裝上顯示,生產商為萬嘉公司,總經銷為嘉豐公司。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對上述信息未證據(jù)予以否定,且公司名稱及地址均可與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對應,因此可以認定萬嘉公司為被控侵權種子的生產商,嘉豐公司為被控侵權種子的總經銷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主張未生產涉案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未證據(jù)證明,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再次,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主張“超大棒”在石家莊不是合法區(qū)域,因此沒有被訴侵權產品,但法院認為是否是合法區(qū)域與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無關。最后,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主張“先玉508”審定區(qū)域不包括河北,登海公司在河北并無獲利,也無損失。法院認為審定區(qū)域屬于行政管理行為,登海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不受審定區(qū)域的地域范圍限制。萬嘉公司、嘉豐公司與盛農經營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先玉508”,該行為已經侵害了登海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法院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登海公司維權的必要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評析】
植物新品種權是知識產權范疇中一種新型的權利類型。隨著近年來糧食安全和種業(yè)振興愈發(fā)重要,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關系權利人相關權利的保護,也已關乎我國種源創(chuàng)新和種業(yè)振興的重大戰(zhàn)略部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中,萬嘉公司等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其他名稱登海先鋒公司具有品種權的涉案種子,屬于典型的侵權行為,既損害了權利人正當利益的實現(xiàn),也危害了種子市場安全和種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必須予以嚴懲。此外,本案權利人在維權取證過程中,將公證程序運用于取證全過程,這對后續(xù)侵權行為的認定了有力支持。
雄安畢馬威公司與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侵害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96民初31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終889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雄安畢馬威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
【基本案情】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是注冊于瑞士的服務機構,主要審計、稅務、財務和風險咨詢服務。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于1992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登記成立,2012年7月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為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與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系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北許可使用的第11672722號、777517號、2021424號、777564號、1043622號和1527984號“畢馬威”“KPMG”“畢馬威華振”商標。雄安畢馬威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雄安畢馬威公司在其網站中宣傳:網址“www.xabmw.net”公司名稱:河北雄安畢馬威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Hebei Xiongan KPMG Enterprise Management.Co.Ltd),并設有子欄目工商代理、稅務代理、商標服務。并對工商代理、稅務代理、商標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具體闡述。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于1992年登記使用該企業(yè)名稱,享有在先權利,且為中國多家知名上市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審計服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且畢馬威國際合作組織授權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使用已注冊認定的“畢馬威”、“KPMG”“畢馬威華振”等商標。雄安畢馬威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畢馬威”字號,并在其官網首頁(www.xabmw.net)中突出使用的“畢馬威”、“KPMG”字樣,與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及畢馬威國際合作組織的第11672722號、1527984號商標在簡體字及文字組成上相同、經營范圍與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高度重合,“畢馬威”是雙方企業(yè)名稱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雄安畢馬威公司的行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此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商標是區(qū)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志,主要功能則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企業(yè)名稱是區(qū)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主要功能在于區(qū)分不同的經營主體,二者均屬于商業(yè)標識,其功能存在一定重合,均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在選擇其企業(yè)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作合理避讓,避免因注冊使用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yè)名稱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本案中,雄安畢馬威公司將“畢馬威”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并在官網中突出使用“KPMG”,容易使得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誤導公眾,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雄安畢馬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畢馬威”字號的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畢馬威”字樣,并停止單獨使用“畢馬威”“KPMG”字樣;賠償原告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
【評析】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他人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識?!斗床徽敻偁幏ā返牧⒎ㄗ谥?,是為了促進市場健康發(fā)展,鼓勵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yè)名稱通過使用成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后,他人在后使用相同或類似的企業(yè)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的原告的字號為“畢馬威”,該字號通過使用,在相關行業(yè)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同時原告注冊了同文字商標。在此情況下,被告在后將“畢馬威”作為企業(yè)名稱進行登記注冊,并且在經營包括對外宣傳中突出使用“畢馬威”字樣的行為,既侵害了在先權利人的商標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行為的方式為被告停止使用“畢馬威”作為企業(yè)名稱。以期達到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正當市場經營秩序,防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目的。
江中藥業(yè)公司與百納藥業(yè)、王某、羅某、百康江中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835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終90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江中藥業(yè)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百納藥業(yè)、王某、羅某
一審被告:百康江中
【基本案情】
江中藥業(yè)公司為第4074508號“江中”商標注冊權人,江中藥業(yè)公司在淘寶網公證購買了“江中生物英兒美乳鐵蛋白復合粉3克*12袋買二送一包郵”,經庭審核實公證購買封存實物,該乳鐵蛋白粉的外包裝鐵盒的正反兩面的左上角標注了“江中生物”四字,該包裝盒的頂部特大字體標注了“江中生物”四字,該包裝盒的產品信息部分顯示:生產許可證號為SC11334122205180,生產企業(yè)為安徽百納藥業(yè)有限公司,總經銷安徽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使用的“江中生物”四字,其中“江中”二字的字體與江中藥業(yè)涉案第4074508號“江中”商標相同,整體上與江中藥業(yè)涉案商標構成相似。江中藥業(yè)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百康江中、百納藥業(yè)停止生產、侵犯江中藥業(yè)第4074508號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百納藥業(yè)是否實施了生產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問題。根據(jù)商品上信息認定生產商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商品上的相關信息共同且無矛盾地指向同一主體;二是該主體不能相反證據(jù)。本案中,依據(jù)公證購買的實物,被控侵權商品包裝標注的商品信息中生產企業(yè)名稱、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地址、產品條形碼號等信息均指向百納藥業(yè)。百納藥業(yè)雖陳述案涉被控侵權商品并非其生產,但并未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百納藥業(yè)實施了生產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關于百納藥業(yè)及王某承擔的責任問題。鑒于百納藥業(yè)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有“江中生物”,與江中藥業(yè)第4074508號“江中”商標近似,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被控侵權商品上標注百納藥業(yè)系生產商,百康江中系總經銷商,表明該兩公司就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產、存在共謀合意,構成共同侵權,故百納藥業(yè)及百康江中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因百納藥業(yè)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9月2日,此時被上訴人王某系該公司唯一股東,王某因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故應當與百納藥業(yè)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法院根據(jù)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江中藥業(yè)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為20萬元。關于羅某被控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問題。羅某雖主張其的案涉被控侵權商品有合法來源,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對其合法來源抗辯本院不予采納。由于羅某了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羅某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法院酌定羅某賠償江中藥業(yè)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5000元。
【評析】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生產、侵權產品的責任并主張數(shù)額較高的經濟損失,實質是要求侵權者同時承擔商和生產商的責任。而侵權方往往抗辯其并沒有生產行為,己方的企業(yè)名稱及信息系他人擅自使用在侵權產品上。故審判實踐中,認定侵權者是否系生產商,繼而要求其承擔較商更重的民事責任,是重要的爭議焦點之一。就該問題,根據(jù)商品上信息認定生產商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商品上的相關信息共同且無矛盾地指向同一主體;二是該主體不能相反證據(jù)。本案中,依據(jù)公證購買的實物,被控侵權商品包裝標注的商品信息中生產企業(yè)名稱、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地址、產品條形碼號等信息均指向百納藥業(yè),且這些信息能夠互相印證,江中藥業(yè)公司就該事實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百納藥業(yè)雖陳述案涉被控侵權商品并非其生產,但并未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百納藥業(yè)實施了生產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
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與利得利餐飲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1知民初2846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終163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利得利餐飲
【基本案情】
涉案第8677265號“愛尚”商標系由滿堂紅公司申請注冊取得,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咖啡館;自助餐廳;餐廳;餐館;自助餐館;快餐館;雞尾酒會服務;酒吧;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截止)。2019年10月27日,福海愛尚公司以受讓方式取得該注冊商標。經福海愛尚公司授權,本案原告利得利餐飲在福海愛尚公司及現(xiàn)有使用許可人現(xiàn)有經營地址之外取得第8677265號“愛尚”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2021年10月13日,利得利餐飲采用可信時間戳認證方式,使用“權利衛(wèi)士”移動客戶端自帶的拍照取證、錄像取證等功能,對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在外賣網絡平臺開設的店鋪使用“愛尚”標識的情況進行取證,認為其構成商標侵權,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立即停止侵犯利得利餐飲第8677265號“愛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請求判令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賠償利得利餐飲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裕華區(qū)優(yōu)品愛尚蛋糕店承擔。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首先,涉案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并不包括本案被訴侵權的“烘焙坊”,顯然不屬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另外從法院查明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對“愛尚”標識的使用方式看,其在使用“愛尚”字樣時均是與“優(yōu)品”字樣連接使用或使用與涉案“愛尚”商標字體相區(qū)別的特殊藝術字體,也不屬于“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次,關于本案是否屬于“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判斷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應當以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水平,從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渠道、消費對象以及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商品或服務之間存在的特定聯(lián)系。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和我國相關消費者的飲食習慣看,涉案商標所在的第43類屬于餐飲服務領域,消費者對這類場所的期待是在其營業(yè)場所享受即時餐飲類的服務,而涉案被訴侵權的西點烘焙店更類似于第30類的預制食品(制作)領域,消費者多是前往該類場所購買預先已經制作完畢的西點,而非等待現(xiàn)場制作完畢后在其營業(yè)場所即刻食用(且該類西點產品一般情況下應在其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信息,這點也區(qū)別于涉案商標所在的餐飲業(yè)態(tài)的食品),即一般情況下該類場所并非餐飲類的服務。因此涉案商標和涉案被訴侵權的西點烘焙店在服務的內容、方式、對象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因此不能認定為類似服務。最后,即使如利得利餐飲主張,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與涉案商標屬于類似服務,也需要容易導致混淆才能認定構成侵權。從本案看,利得利餐飲并未提交涉案商標知名度較高的證據(jù),其商標目前使用的區(qū)域也僅是大連及北京等少數(shù)地區(qū),且使用對象多為商場內部的美食城或者烤肉、燒烤等餐飲店,上述因素均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區(qū)別,且從我國消費者的傳統(tǒng)飲食習慣看,上述烤肉燒烤等中式餐飲和蛋糕、面包等西點還具有較大的區(qū)別,因此本案也不屬于容易構成混淆的情形。綜上,本案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情形。
【評析】
商標制度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我們鼓勵進行商標注冊,但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冊”,商標法律制度保護應更側重保護商標的使用利益而非注冊利益。在審判實踐中,個別商標權人特別是商標顯著性較低的商標權人,利用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寬領域對自身使用范圍以外的經營者進行起訴維權較為常見,近年來我省就受理了較大批量的類似案件,在相關從業(yè)群體中造成了一定反響。本案從商標法的現(xiàn)有規(guī)定出發(fā),較為典型地解析了“類似商標或服務”和“容易導致混淆的”等商標侵權要件的判定規(guī)則,更加鮮明地突出了商標主要保護使用利益的價值取向,劃清了商標侵權和正當競爭的界限,給相關群體合法經營了較好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與保定白溝新城陽迪旅行箱廠、常某昆、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河北雄安新區(qū)容城縣人民法院(2022)冀0629民初2789號
案由:侵害著作權糾紛
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
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
被告:保定白溝新城陽迪旅行箱廠
被告:常某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系“美術作品《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小豬佩奇一家”的共同著作權人,享有該美術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財產權,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原告在淘寶平臺上發(fā)現(xiàn)被告保定白溝新城陽迪旅行箱廠、常某昆帶有“小豬佩奇”字樣的箱包,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上述美術作品,構成侵權,故請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包括立即下架、停止生產并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刪除侵權圖片等,并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于法律適用問題,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主張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形象創(chuàng)作完成于國外,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內容和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而且我國與英國同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英國主體的著作權在我國自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關于著作權權屬問題,本案訴爭標的系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是界定著作權作品的核心構成要件。本案涉及的美術作品“小豬佩奇一家”圖案以線條、色彩及組合呈現(xiàn)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藝術效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本案中,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取得“小豬佩奇一家”美術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財產權,并辦理了作品登記,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公證和認證,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再次,關于侵權的事實,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僅提交了相應權屬證明,還提交了購買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及實物。最后,法院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及本案具體侵權情節(jié),認定保定白溝新城陽迪旅行箱廠在本案中構成著作權侵權并賠償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00元。
【評析】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進行商業(yè)活動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取得合法授權方可使用,否則將要承擔侵權責任。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外卡通形象大量進入到我國少年兒童的生活中,上述卡通形象中的角色深受國內少年兒童的喜愛,應當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在少年兒童使用的物品上標注美術作品可以極大地促進產品的,對企業(yè)經營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經許可使用上述形象雖然在一段時間內促進商品,但也會帶來被訴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往往會得不償失。因此,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預先取得的權利人授權,在合法的范圍里進行經營,才能保證企業(yè)的長遠穩(wěn)定發(fā)展。
凱昂公司與劉某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2知民初14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終555號
案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
原告:凱昂公司
被告:劉某宇
【基本案情】
原告凱昂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2月14日自行開發(fā)完成了棒材穿水設備計算機溫控軟件并使用,并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證號為3028228、3028220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以上兩計算機軟件主要安裝于原告凱昂公司對外的棒材穿水設備。2018年初,被告劉某宇經人介紹到凱昂公司,負責完善凱昂公司的計算機溫控軟件并負責測溫儀的開發(fā)。原告技術總監(jiān)任某堂通過電子郵件將原告原有的計算機溫控軟件(含原代碼)發(fā)送給被告,要求其將該軟件升級完善,告知被告需達到用戶要求技術的協(xié)議,并向被告國義高線穿水改造技術協(xié)議、高速線材穿水溫控技術說明書、電控柜圖紙。2018年1月8日,任某堂告知被告關于溫控編輯必須遵循的技術要點。2018年1月9日,告知被告關于建設溫控模擬實驗平臺的架構和技術要點。2018年1月9日,被告劉某宇收到原告關于《高速線材穿水溫控技術說明書》的郵件的回復函。2018年1月17日,被告向任某堂發(fā)送郵件,要求購買簡易信號發(fā)生器開發(fā)板設備。原告2019年1月30日向被告分兩筆支付75000元,2019年11月7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原告為被告了辦公場所、電腦、示波器、PLC、簡易信號發(fā)生器開發(fā)板、加熱爐、數(shù)字示波器、開關電源、遠程智能控制器等實驗設備,并讓在原告凱昂公司處任職工程師的杜某明作為被告助手。劉某宇在完成案涉計算機軟件后申請了著作權登記,取得了名稱為細晶粒熱軋鋼筋生產控冷工藝溫度控制系統(tǒng)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登記在被告劉某宇名下的軟件名稱為細晶粒熱軋鋼筋生產控冷工藝溫度控制系統(tǒng)V1.0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原告所有。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二)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本案中原告凱昂公司在實施過程中發(fā)揮了主持者和組織者的角色,而將原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進行開發(fā)完善,以原告原有的控溫系統(tǒng)的設計思路基礎用新的計算機語言開發(fā)的軟件,體現(xiàn)了單位的意志,并且產生的責任由單位承擔,被告劉某宇在利用原告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雖被劉某宇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著作權應為原告凱昂公司享有。
【評析】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一般來講,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完成創(chuàng)造該作品的個人所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參與單位主持編纂的作品為職務作品,由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是,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享有署名權,并有權獲得相應報酬。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特殊情況下作品的歸屬和相關權利分配進行了明確,有利于法人主體大膽投入相應資源從事研發(fā),同時也維護了參加創(chuàng)作人的基本權利。本案就較為典型地體現(xiàn)了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處理原則,有利于減少參與創(chuàng)作者將職務作品搶先登記為個人所有的侵權行為,保護了單位的創(chuàng)作熱情和創(chuàng)作成果,規(guī)范了相關群體的權利分配,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史丹利塑業(yè)公司與史丹利農業(yè)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7知民初89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終461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史丹利塑業(yè)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史丹利農業(yè)公司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史丹利農業(yè)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7年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名稱變更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在A股主板上市,上市公司簡稱“史丹利”。2016年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名稱變更為“史丹利農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史丹利農業(yè)公司注冊了shidanli.cn中國國家頂級域名。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在持續(xù)經營過程中設立了多個子公司,產品在全國大部分地區(qū)均有,獲得了多項榮譽證書。通過多種廣告形式對公司、商標、產品進行宣傳,其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企業(yè)字號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史丹利塑業(yè)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注冊成立,其注冊了“shidanlisuye.com”、“shidanli.xyz”域名并開展網站宣傳和經營活動。史丹利塑業(yè)公司注冊了“毛不易”、“抖音”、“紅牛”等商標,其中,史丹利塑業(yè)公司所注冊的“毛不易”商標曾被誤認為是史丹利農業(yè)公司所注冊。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史丹利農業(yè)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主要是農資產品中的復合肥的生產和,其經多年的生產經營和廣告宣傳,其所生產的“史丹利”系列品牌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名稱中作為與其他公司區(qū)別的“史丹利”三個字與其注冊的商品品牌一致。同時其所對應的漢語拼音“shidanli”為該字號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且在其所注冊的商標中應用。史丹利農業(yè)公司獲得了多項榮譽,同時經過中央和地方媒體多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其公司名稱已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史丹利塑業(yè)公司作為與其他公司相區(qū)別的主要文字亦為“史丹利”三個字,其所主要生產產品雖為塑業(yè)制品,但其所生產經營的地膜、大棚、滴灌帶、滴灌管等產品同為農資產品,與史丹利農業(yè)公司產品的對象相一致,均為面向廣大的農村市場,消費者均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主體。“史丹利”三個漢字組合并非普通漢語構成組合,“史丹利”公司名稱及相對應的漢語拼音“shidanli”經過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多年的經營和商業(yè)宣傳,已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和經營主體的商業(yè)標識意義,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史丹利”漢語拼音“shidanli”已經與史丹利農業(yè)公司的企業(yè)及的產品、服務之間建立了特定的聯(lián)系,史丹利塑業(yè)公司作為農資產品的經營者,在明知史丹利農業(yè)公司“史丹利”企業(yè)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擅自將“史丹利”、“shidanli”使用在企業(yè)名稱、產品包裝裝潢中,會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史丹利塑業(yè)公司具有攀附史丹利農業(yè)公司企業(yè)商譽和“史丹利”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史丹利塑業(yè)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史丹利”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商業(yè)標識,停止使用并注銷“shidanlisuye.com”、“shidanli.xyz”域名,停止、和使用帶有“史丹利”、“SHIDANLI”字樣的商品,向史丹利農業(yè)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00元。
【評析】
本案被告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相類似的經營范圍內在后登記了與原告在先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è)字號“史丹利”相同的企業(yè)名稱,并且登記、使用了以該企業(yè)字號的漢語全拼音相同的網絡域名的行為。前述行為不但侵害了在先權利人的商譽,也給廣大消費者在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時造成混淆,且從被告還曾經將多個網紅名詞作為商標等進行申請來看,本案被告注冊與原告相同的字號,且經營范圍與原告相近似,面向基本相同的消費群體,其主觀上攀附他人在先獲得的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史丹利”字號和與“史丹利”漢字相同的拼音域名以及其他對外使用“史丹利”進行宣傳的行為。作為市場主體,企業(yè)應當誠信經營,通過誠實勞動獲取商譽,而不是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譽。
張某某、賈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號: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2022)冀0404刑初58號
案由: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邯鄲市大名縣娘娘廟村其家中,采取購買低價位白酒倒入購買的高價位白酒瓶子中的方法生產制造假冒叢臺十年、叢臺二十年、板城和順、五糧液、劍南春、海之藍、茅臺等酒并從中獲利,被告人賈某某為張某某部分用來包裝假酒的紙箱、紙盒、商標等材料,并向張某某介紹蘇某和朱某上述假酒,張某某每一箱假酒給賈某某提成,賈某某從中獲利。張某某通過蘇某將制作的假冒叢臺十年白酒145箱、叢臺二十年白酒76箱、板城和順1975白酒9箱給邯鄲市內及周邊地區(qū)多家煙酒店,張某某向朱某20箱假冒叢臺十年白酒。經核實,張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數(shù)額為49320元,未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數(shù)額為44522元。
另查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通過正義網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已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前的公告程序,社會利益仍處于被侵害狀態(tài)。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張某某和賈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價值93842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對已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的價格計算,對未的侵權產品的價值,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鑒定,涉案白酒品質雖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但三被告人以真酒的名義和價格假冒酒,系以假充真的欺詐行為,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范,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二被告人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訴求的數(shù)額不當,應予以糾正,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數(shù)額應為49320元×3,即147960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賈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其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六千元的緩刑予以撤銷,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六千元。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47960元。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評析】
商標是一個企業(yè)的產品、服務質量、商譽和知名度的載體,體現(xiàn)了一個企業(yè)的品牌形象,事關企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經國家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未經授權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近年來,涉及食品、藥品、日化用品等領域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和假冒偽劣商品層出不窮,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手段,旗幟鮮明地予以打擊。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時判處罰金、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在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有力制裁其犯罪行為,對社會各界企業(yè)、個人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宣傳、教育作用。
周某、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21)冀0105刑初551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1刑終150號
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原審被告人:朱某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周某創(chuàng)建“韓劇TV”網站(域名:www.hanjutv.com),使用被告人朱某的采集器程序,采集韓國MBC電視臺(中國大陸服務器所在地為石家莊市新華區(qū)紅星街北城公館IDC機房)等享有著作權的韓國影視作品,在其網站對用戶免費播放,以提高網站點擊量,再通過在網站頁面掛廣告的方式非法獲取廣告費牟利。經被告人周某辨認其自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分22筆共獲得廣告費人民幣138043.27元。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北京代表處針對“韓劇TV網-熱播韓劇網(https:// www.hanjutv.com/)”獲取的《赤月青日》《過來抱抱我》《壞爸爸》《壞警察》《九家之書》《秘密與謊言》《王在相愛》《我的愛情治愈記》《我身后的陶斯》《與神的約定》《離別已別離》共11部508集韓劇影視作品,經核實確認所有影視作品均有韓國權利人獨有“MBC”logo,經比對涉案影視作品與韓國權利人正版影視作品一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被“韓劇TV”網站使用。
此外,該“韓劇TV”網站在2018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還播放過《生活的達人》《團結才能火》《拜托了冰箱》《喜劇大聯(lián)盟》《無限挑戰(zhàn)》《奶酪陷阱》《一天》《現(xiàn)在很想見你》《離別已別離》《風風風》《我的酒鬼女友》等韓國綜藝、影視作品。被告人周某獲得的廣告費人民幣138043.27元是違法所得。
【裁判要旨】
被告人周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影視作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依法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朱某罪責相對較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通過侵犯著作權的手段提高網站點擊量,其獲取的廣告費屬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了打擊犯罪,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以及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需要定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追繳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8043.2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網絡視頻“爬蟲技術”侵犯影視著作權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二百一十七條的修訂,對該類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了法律依據(jù)。被告人周某、朱某利用“爬蟲技術”,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影視作品的視頻資源鏈接到其開設的盜版網站的服務器向公眾傳播,其并通過插入廣告收取廣告費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僅對版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也是對網絡視頻版權生態(tài)的破壞。法院在準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的同時,也明確了“以刊登收費廣告、收取會員注冊費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應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規(guī)則。司法機關對周某、朱某等人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表明了在新的傳播方式下保護網絡視頻版權,促進網絡視頻新業(yè)態(tài)健康發(fā)展的司法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