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保金、許同軍、常東義分別系魏縣牙里鎮(zhèn)侯西村、牙北村、東侯村居民。經(jīng)法院查明,2016年5月11日,常保金等3人通過EMS特快專遞方式,向魏縣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定魏公路延長線雙井南延至侯西村、東侯村、牙北村的征地機關、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地補償、農業(yè)人員的安置、青苗補償?shù)认嚓P文件及信息。
當年5月13日,魏縣人民政府簽收,但以原告方請求并非被告單位職責,沒有答復義務為由未予以答復,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之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之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之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之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本案中,被告魏縣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后,至原告起訴時仍未對申主人進行公開或對申請人進行告知程序,其答辯稱涉案“定魏公路改造工程”并非其職責,其不應予以答復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以支持。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魏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常保金、許同軍、常東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進行答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魏縣人民政府負擔。
(燕趙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