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在曲陽縣城經營一飯店,其制作臘腸食品時,為了保鮮和使顏色好看,故意添加亞硝酸鹽。因為肖某酌量添加,顧客吃后并無不良反應,而且飯店生意比較紅火。曲陽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聯(lián)合執(zhí)法大檢查時,檢測到該飯店食品亞硝酸鹽超標,進而搜尋出兩瓶亞硝酸鹽約300克。
經檢驗,其制作的臘腸含亞硝酸鹽56mg/kg,辣臘腸含亞硝酸鹽3.2mg/kg,都嚴重超標,肖某承認了購買并添加亞硝酸鹽的犯罪事實。根據(jù)《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并且《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已將亞硝酸鈉明確列為有毒有害物質。據(jù)此檢查人員將該飯店依法查封,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了訴訟。
曲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處肖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